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崇受初字第8号起诉人施小八,男,1956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收到起诉人施小八的行政起诉状,以某人民检察院、某公安局为被告,请求撤销某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沪某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某公安局作出的沪某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本院认为,某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某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某公安局出具的沪某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故起诉人施小八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施小八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新
审判员 陈丰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