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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0133号

王延华与刘自燕、武小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延华,刘自燕、武小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133号

申请执行人:王延华。

被执行人:刘自燕、武小艳。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王延华与被执行人刘自燕、武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顾绍文执行员  张智金执行员  孙红岭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龚臣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