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04号(2015)青执字第304号原告上海兢诺室内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阮孙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出具的(2014)青民三(民)初字第3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内容:
一、被告阮孙福应支付原告上海兢诺室内装潢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人民币182,000元,此款被告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5万元,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132,000元。
二、原告上海兢诺室内装潢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装修款在其装潢的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39号2018、2019、2020、2021、2022、2023室房屋装潢工程拍卖折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原、被告之间没有其他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计1,970元,由原告上海兢诺室内装潢有限公司负担985元,由被告阮孙福负担985元,此款被告应于2014年10月23日前支付给原告。届期,被告阮孙福未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权利义务,权利人上海兢诺室内装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阮孙福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支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阮孙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阮孙福于2015年2月3日前按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阮孙福名下位于国权路39号2018-2023号房产。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存款、股票、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上述财产现在暂时无法处置,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执行中,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海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