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毓民初字第412号原告宁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郊支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尹洪军、闫雅楠,山东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烟台市芝罘区葡萄山小学教师。委托代理人孙卫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高晓燕,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甄 景 善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俊超(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