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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3574号

杨金兴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杨金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574号罪犯杨金兴,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寿宁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9115.2元。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8年2月19日以(2008)闽刑复字第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金兴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3月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9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杨金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金兴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0一二年十一月至

二0一五年三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四分;获得二0一二年、二0一三年、二0一四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未缴交附带民事赔偿款。

本院认为,罪犯杨金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杨金兴未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金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大标

审判员  陈碧英

审判员  李秋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晓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