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574号罪犯杨金兴,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寿宁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9115.2元。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8年2月19日以(2008)闽刑复字第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金兴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3月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9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杨金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金兴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0一二年十一月至
二0一五年三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四分;获得二0一二年、二0一三年、二0一四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未缴交附带民事赔偿款。
本院认为,罪犯杨金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杨金兴未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金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大标
审判员 陈碧英
审判员 李秋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晓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