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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8150号

原告顾德与被告重庆美每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当事人
顾德,重庆市美家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150号原告顾德,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美家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0号37-6。法定代表人吕玲凤,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德诉被告重庆市美家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德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顾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顾德负担。

审判员  方剑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