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柏民二初字125号

河北六环建材有限公司与柏乡县兴业彩板钢构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六环建材有限公司,柏乡县兴业彩板钢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二初字125号原告河北六环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雪岭,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柏乡县。被告柏乡县兴业彩板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平,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柏乡县。

原告河北六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柏乡县兴业彩板钢构有限公司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六环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六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计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