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岩民终字第853号

熊某某与许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熊某某,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某,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上诉人熊某某与被上诉人许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上诉人熊某某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熊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上诉人熊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即778元由上诉人熊某某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英  琼

审判员 童  寿  华

审判员 邹  丽  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金兰(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