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民一初字第02692号

高俊敏与合肥市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新明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俊敏,合肥市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新明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安徽省九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692号

原告:高俊敏。

被告:合肥市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骆岗镇老官塘村,组织机构代码75488921-3。

法定代表人:许威,董事长。

被告:安徽新明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当涂路安徽五金机电商贸城B区5楼,组织机构代码59143458-X。

法定代表人:胡晓峰,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九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2号小区长安大厦一层101室,组织机构代码57176159-1。

法定代表人:田然,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敏诉被告合肥市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新明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安徽省九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俊敏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市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3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告合肥市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3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假日花园万国农贸2-156/156中/156上(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担保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 波

代理

审判员  干思尧

人民陪审员  王 翔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 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