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二初字第683号
原告:石家庄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石纺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蔡海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赵保来,男,196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保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家庄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62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