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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548号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与胡朝华、胡卫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胡朝华,胡卫空,李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548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许明,行长。被执行人胡朝华,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胡卫空,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李红,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屯民二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朝华、胡卫空、李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朝华、胡卫空、李红银行存款649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业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建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