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548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许明,行长。被执行人胡朝华,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胡卫空,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李红,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屯民二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朝华、胡卫空、李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朝华、胡卫空、李红银行存款649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业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建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