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恢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谢芳,女,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张荣茂,男,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李章凤,女,汉族,住信宜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信法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荣茂、李章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清所欠饲料款8835元及违约金(从2002年7月7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计算)给申请执行人谢芳,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0元、执行费53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案号:(2003)信法执字第909号],李章凤于2004年4月30日以五头生猪抵偿了债务3298元。但其余欠款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章凤在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石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章凤在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石信用社的存款11444元至信宜市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开设的执行案款专户,用于清偿本案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伍 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孔庆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