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徐振东,男,生于1974年7月3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吴军,男,生于1975年12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付香宾,男,生于1972年5月3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徐振东申请执行吴军、付香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调解书中要求吴军、付香宾于2014年12月19日前偿还徐振东借款40000元及利息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冬
审判员 刘 剑
审判员 杨虎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小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