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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执字第34号

徐振东与吴军、付香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振东,吴军,付香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徐振东,男,生于1974年7月3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吴军,男,生于1975年12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付香宾,男,生于1972年5月3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徐振东申请执行吴军、付香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调解书中要求吴军、付香宾于2014年12月19日前偿还徐振东借款40000元及利息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冬

审判员 刘 剑

审判员 杨虎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小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