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307号
原告:杨占国,男,1960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被告:杨占奎。男,1956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国与被告杨占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占国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占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庆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小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