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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307号

杨占国与杨占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杨占国,杨占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307号

原告:杨占国,男,1960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被告:杨占奎。男,1956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国与被告杨占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占国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占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庆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小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