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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427号

蔡某某与顾某某、陈某某、顾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某某,蔡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427号

原告:顾某某,男,194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42处职工,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平房)。

原告:蔡某某,女,194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原告。

被告:顾某某,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丁集煤矿职工,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陈某某,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蔡某某诉被告顾某某、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两位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顾某某、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