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行非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徐水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伶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贾俊平,群众。申请执行人徐水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徐国土资)罚字(2014)第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贾俊平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徐行非执字第34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徐国土资)罚字(2014)第415号行政处罚决定,由徐水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徐水县人民法院(2015)徐行非执字第3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春
审判员 刘晨升
审判员 张会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世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