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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行非执字第34号

徐水县国土资源局与贾俊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水县国土资源局,贾俊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行非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徐水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伶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贾俊平,群众。申请执行人徐水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徐国土资)罚字(2014)第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贾俊平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徐行非执字第34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徐国土资)罚字(2014)第415号行政处罚决定,由徐水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徐水县人民法院(2015)徐行非执字第3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春

审判员  刘晨升

审判员  张会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世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