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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2075-1号

王丽诉王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王丽,王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075-1号

原告:王丽。

被告:王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诉被告王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健所有的皖PC17**小型客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健所有的皖PC17**小型客车,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方结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