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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707-1号

合肥宝信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1707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宝信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707-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宝信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34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金261445.43元及逾期利息46441元及2014年10月24日以后的利息23701.34元(其中以146880.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以1145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四倍计算,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诉讼费3249元,执行费3822元,总计338658.7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61445.43元为基数,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6月1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38658.7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61445.43元为基数,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6月1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 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严啸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