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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执字第96号

丁芳芳与江卫等二人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芳芳,江卫,张华英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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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丁芳芳,女,生于1987年9月20日生,汉族,��邓州市。被执行人江卫,男,生于1966年6月9日生,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华英,女,生于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芳芳与被执行人江卫、张华英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160784.04元,目前未执行到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2)邓法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少 庭

审判员 董 小 玲

审判员 ��刘丰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 东 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