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丁芳芳,女,生于1987年9月20日生,汉族,��邓州市。被执行人江卫,男,生于1966年6月9日生,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华英,女,生于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芳芳与被执行人江卫、张华英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160784.04元,目前未执行到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2)邓法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少 庭
审判员 董 小 玲
审判员 ��刘丰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 东 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