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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3766号

严丽与沈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丽,沈广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766号原告严丽,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沈广军,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严丽诉被告沈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元,由原告严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敏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