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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昌执字第97号

龚朝芬与宾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龚朝芬,宾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昌执字第97号申请人龚朝芬,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宾艳,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昌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受理了龚朝芬申请执行宾艳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宾艳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家中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2014)德昌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不受申请人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偏初扎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