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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行审字第184号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穆帅军、李延兴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穆帅军,李延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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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汝行审字第184号申请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0550717-7法定代表人徐洪波,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军涛,男,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穆帅军,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申请人李延兴,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计生征字征决字(2014)第96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计生征字征决字(2014)第96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计生征字征决字(2014)第96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审判长  牛莉娜

审判员  张海民

审判员  郭俊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源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