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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执字第01964号

赫瑞彩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赫瑞彩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1964号罪犯赫瑞彩,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2006)东法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赫瑞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9日作出(2007)阳中法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8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于2015年6月5日报送本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石家庄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珊珊、徐阳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干警许健、王长虹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赫瑞彩出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赫瑞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表扬奖励4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赫瑞彩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管教干警陈硕、郝英杰和罪犯卢秀琴、张桂芝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赫瑞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赫瑞彩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5年7月3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玲

审判员 李鸿雁

审判员 姜瑞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