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2653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关浩,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运凤,李鑫,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发强,男,196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郭红,女,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与被告王发强、郭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登记立案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维权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新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