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949号
原告:闫霜,女,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大洼县。
原告:吕若雯,女,201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
法定代理人:闫霜,女,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大洼县。是原告吕若雯母亲。
法定代理人:吕大岭,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大洼县。是原告吕若雯父亲。
被告:张绍先,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
负责人:不详。
被告:盘锦恒泰利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赵家。
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告闫霜、吕若雯诉被告张绍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被告盘锦恒泰利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5年6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霜、吕若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二原告522.50元,其余522.5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