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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949号

原告闫霜、原告吕若雯诉被告张绍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被告盘锦恒泰利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闫霜,吕若雯,张绍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盘锦恒泰利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949号

原告:闫霜,女,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大洼县。

原告:吕若雯,女,201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

法定代理人:闫霜,女,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大洼县。是原告吕若雯母亲。

法定代理人:吕大岭,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大洼县。是原告吕若雯父亲。

被告:张绍先,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

负责人:不详。

被告:盘锦恒泰利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赵家。

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告闫霜、吕若雯诉被告张绍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被告盘锦恒泰利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5年6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霜、吕若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二原告522.50元,其余522.5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