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46号原告潍坊市巴夫利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理侃,董事长。被告潍坊世纪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树高,执行董事。潍坊世纪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寒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巴夫利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世纪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潍坊世纪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寒亭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山东巨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学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郄本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