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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2870号

于某甲、吴某与于某乙、于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于永海,吴桂英,于相花,于相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870号

原告:于永海,男。

原告:吴桂英,女。以上两原告的

委托代理人:张晓梅,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于相花,女。

被告:于相会,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永海、吴桂英与被告于相花、于相会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永海、吴桂英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永海、吴桂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永海、吴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永海、吴桂英负担。

审判员  张兴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