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孙金城。原告王继龙。被告张桐纲。被告王树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城诉被告王继龙、张桐纲、王树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学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郄本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