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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41号

孙金城、王继龙与张桐纲、王树祥合伙协议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孙金城,王继龙,张桐纲,王树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孙金城。原告王继龙。被告张桐纲。被告王树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城诉被告王继龙、张桐纲、王树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学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郄本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