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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312-5号

赖卫升、徐祥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江西省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赖卫升;徐祥明;谢志强;谢文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12-5号 申请执行人赖卫升,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被执行人徐祥明,男,成年人,汉族,住龙南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谢志强,男,成年人,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 被执行人谢文雪,男,成年人,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南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了(2014)龙执字第3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谢志强之妻谢菊花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79的账户存款。现其已清偿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谢志强之妻谢菊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79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赖 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

书记员 :宋林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