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仙执字第363号

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某、黄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仙游县计划生育服务大楼。法定代表人蔡某,局长。被执行人吴某,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执行人黄某,女,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某、黄某收社会抚养费执行一案中,向两被执行人送达(2014)仙执审字第79号行政裁定书,限两被执行人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0356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先后对两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仙游县人民法院(2014)仙执审字第7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玉珍执行员  张世伟执行员  王国梁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章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