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512号原告天津市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唐钰淞、刘晶。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钰淞、刘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邵克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
法官助理李蕊
书记员张亮亮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