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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512号

天津市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钰淞,刘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钰淞、刘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512号原告天津市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唐钰淞、刘晶。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钰淞、刘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邵克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

法官助理李蕊

书记员张亮亮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