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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0601号

姜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姜某,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601号

原告:姜某,女,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谭某,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员  彭黎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茗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