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601号
原告:姜某,女,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谭某,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员 彭黎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茗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