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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413号

中国农业银行莱州市支行与刘云锋、张玮津、施顺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刘云锋,张玮津,施顺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4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

负责人:聂永茂,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亮光,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刘云锋,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张玮津,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施顺彦,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云锋、张玮津、施顺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以本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云锋、张玮津、施顺彦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云锋、张玮津、施顺彦的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惠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程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