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刑执字第997号罪犯崔永思。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
二○○七年九月七日,本院作出(2007)菏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永思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二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菏泽监狱指派刘军、杨鑫锐履行提请职务,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世奎、秦飞海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崔永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崔永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假释建议。并附罪犯崔永思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以罪犯崔永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假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同意山东省菏泽监狱对罪犯崔永思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永思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积分可兑现记功二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获评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对此,山东省菏泽监狱申请其同监区罪犯到庭作证。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奖励情况补充说明、庭审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崔永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及考核积分,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永思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井 慧
人民陪审员 姚保国
人民陪审员 刘红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