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南执字第00396-8号

蒋小兵与刘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8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小兵,黄发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00396-8号

申请执行人:蒋小兵,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宣城市。

被执行人:黄发全,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执字第0039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黄发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发全立即向申请人蒋小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发全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发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友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