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47—1号本院2014年12月29日对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潘剑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青川民初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存在文字上的笔误,应予补正,
裁定如下:将裁定书第一页第十六行和第二页第一行至第三行中的“《诉讼费交纳办法》”更正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潘剑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47—1号本院2014年12月29日对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潘剑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青川民初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存在文字上的笔误,应予补正,
裁定如下:将裁定书第一页第十六行和第二页第一行至第三行中的“《诉讼费交纳办法》”更正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