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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0508-2号

孙国森与XX、李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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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0508-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建平(系特别授权),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李某。关于孙某某与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泰济民初字第0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所有的苏M×××××汽车已被本院查封,但不知该车现下落,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机动车登记信息;对二被执行人共有的座落于泰兴市车站路39号1幢102室的房产,本院予以查封,此房面积仅为47.48平方米,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的苏M×××××汽车已被本院查封,但不知该车现下落,难以处置。二被执行人共有的座落于泰兴市车站路的房产,本院予以了查封,但此房面积仅为47.48平方米,被执行人在市区无其他住房,故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泰兴市人民法院(2014)泰济民初字第08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月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