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商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韩延霞与被执行人高丰国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丰国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延霞向商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15年6月24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