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001号
原告:何刚,男,汉族,1981年8月21日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胡金同、陈学亚,系蒙城县三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城关镇金色家园66幢二楼,机构代码672619930。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刚与被告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淑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