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民执字第00203号申请人张某某,男,住永寿县豆家镇。被申请人宋某,女,住永寿县常宁镇。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宋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5)永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永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协议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严永峰
代理
审判员 郭 堃
代理
审判员 王军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