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执字第0020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民执字第00203号申请人张某某,男,住永寿县豆家镇。被申请人宋某,女,住永寿县常宁镇。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宋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5)永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永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协议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严永峰

代理

审判员  郭 堃

代理

审判员  王军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