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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执字第44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杨庆伯、陈金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杨庆伯;陈金栋;肖金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八二五大街788号。负责人肖加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雁腾,该行职员,特别代理。被执行人杨庆伯,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陈金栋,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肖金灿,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庆伯、陈金栋、肖金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仙民初字第434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庆伯、陈金栋、肖金灿即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借款人民币47143.32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杨庆伯、陈金栋、肖金灿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肖金灿、陈金栋、杨庆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仙民初字第43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阮 斌执行员 胡志铿执行员 林 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