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617号申请人孙文玉,女,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杨合新,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陶沛秀,女,193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孙文玉、杨合新、陶沛秀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文玉、杨合新、陶沛秀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6月24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杨维东名下,坐落于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朱旺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城港路街道字第H030706**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用(2007)第1090040794号】,由甲方孙文玉继承,归甲方孙文玉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曙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綦俊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