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渭刑初字第00151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存,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存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坚莹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庭审中,被告人王小存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王小存无证驾驶无牌汽油三轮摩托车沿临渭区桥南镇杨魏村二组村道由西向东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侯引棉发生碰撞,致侯引棉死亡。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侯引棉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本事故经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小存负事故全部责任,侯引棉不负事故责任。2015年3月30日,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被告人王小存家属与被害人候引棉家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8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王小存之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2月20日23时,公安机关接电话报称,桥南镇杨魏村村民王小存驾驶汽油三轮车将候引棉撞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公安机关遂于2015年2月21日赶赴现场,并将肇事汽油三轮车扣回。2、证人张某某(王小存丈夫)证实,2015年2月19日中午13时左右,他媳妇王小存驾驶三轮摩托车沿村道回家,当时走到南北路上的时候,和他村村民侯引棉发生了刮擦。发生事故后他先把车开回家,因为张万斌叫他和他媳妇到渭南医院给伤者看病,他和他媳妇就去了,在事故现场没有报警是因为他当时不懂,所以就没有报警,3、证人张某某证实,2015年2月19日中午13时左右,张宝宏给他说他们村丁字口撞人了,他就跑到丁字口,当时围观群众很多,张亚军说他媳妇王小存骑三轮车把人撞了,他让张永军用他电话拨打120和110,他们将人先送到三马路医院。大概20分钟左右王小存和张亚军都到三马路医院来了,经过他们和医生商量后又转院到渭南市中心医院,王小存主动给医院交了500元住院费和100元手术准备费,一直到第二天下午18时左右伤者死亡后送进太平间张亚军才离开。晚上21时他们村书记张新宏、村主任张站武及张站宏帮忙调解处理此事,但未调解成,到23时左右他们就向公安机关报警了。4、证人张某某证实,2015年2月19日中午13时左右,当时他在卫生所门前看别人打乒乓球,他看见张亚军媳妇开着车,张亚军带着头盔在车上坐着,身上穿的红色衣服。当听到东边有人喊把人撞了,很多人就一起向丁字口跑去,看见一个人在地上躺着,还有一辆红色三轮车在人北边6、7米远靠路西侧墙根底下停着,后来他用张万斌的手机打120,他帮着把人扶到车上,然后他就回家了。5、证人张某证实,事发之日,他在张万斌家门前看别人打乒乓球,听人说车把人撞了,他就跑到丁字口去看,发现是张万斌的二妈,他就喊万斌赶紧过来,张万斌过去问谁把人撞了,当时有个带红颜色头盔的人说是他媳妇骑三轮车把人挂了一下,他和戴头盔的人、曾金慧、张蓬辉一起把人抬到张万斌家了。6、证人张某某证实,2015年2月19日(大年初一)中午13时多,他在张万斌家门口看别人打乒乓球,看见张亚军他媳妇骑的红色三轮车由西向东从他面前过去,然后就有人喊叫说把人撞了,他就赶紧跑到事故现场,见一个人在地上躺着,三轮车在南边路的西边停着,他听到张万斌问谁开的车,张亚军说是他媳妇骑的车把人撞了。7、证人张某证实,2015年2月19日中午13时左右,在临渭区桥南镇杨魏村村道,他骑摩托车沿村道由北向南行驶,快到丁字口的时候,从东边左拐过来一辆红色三轮车速度很快,在避让的过程中,三轮和行人发生了碰撞,没有撞到他。8、交通事故照片在卷。9、提取笔录载明,2015年2月21日提取候引棉被撞时的衣物。10、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书证实,无牌照骥达牌机动三轮车与行人有接触。11、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候引棉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证实,侯引棉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12、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王小存负事故全部责任,侯引棉不负事故责任。1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实,王小存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14、户籍证明证实,王小存出生于1974年7月24日。15、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2015年3月30日,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被告人王小存家属与被害人候引棉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8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王小存之行为表示谅解。16、被告人王小存证实,2015年2月19日中午13时30分到14时之间,她骑着汽油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村丁字口时向北左转,转弯过去经过一个行人,她感觉车左侧后部把人撞了。碰撞之后,张万斌叫她一起去医院给人检查一下,她当时和她丈夫张亚军一起到医院,他们当时在中心医院给伤者交了500元住院费和100元的剃头钱后,她先回家,到第二天她丈夫回来后说伤者已经死亡了,第二天晚上村书记和村长到她家里进行调解,她给村干部没有说实话,说她没有撞人。发生事故后由于她不懂,所以没有报警,是对方在人死亡后报的警。她驾驶的车是她刚买的红色金元汽油三轮车,没有车牌。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存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竟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存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小存到案后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罪行,加之其民事部分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充分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殷旭力
人民陪审员 张渭良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