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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961号

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翟玉信、唐淑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翟玉信,唐淑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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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东商初字第961号

原告: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加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国栋,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厉磊,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玉信,农民。

被告:唐淑开,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翟玉信、唐淑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