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东商初字第961号
原告: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加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国栋,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厉磊,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玉信,农民。
被告:唐淑开,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翟玉信、唐淑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