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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024-4号

戴国庆与孙昌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4 (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国庆,孙昌良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024-4号申请执行人戴国庆,女,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孙昌良,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4)南执字第00024-1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孙昌良在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路支行存款13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31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昌良在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路支行存款1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杭 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