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牧执字第183号孙安宏:新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牧民二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执行内容:
一、按照(2013)牧民二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履行;
二、将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一并交至本院。特此通知执行员 :曹清扬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