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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44号

谭志成与刘平、刘金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志成,刘平,刘金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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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谭志成,居民。被执行人刘平,居民。被执行人刘金珠,居民,��东县蓬源镇广塘村八组。申请执行人谭志成与被执行人刘平、刘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衡中法民三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谭志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平、刘金珠归还申请人谭志成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金珠所有的车牌号:粤S×××××丰田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刘平、刘金珠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现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三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戈执行员 唐建平执行员 赵志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岳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