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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421号

李玉胜与苗长安、李进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胜,苗长安,李进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421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胜,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苗长安,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李进玉,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李玉胜与被执行人苗长安、李进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玉胜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苗长安、李进玉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苗长安、李进玉的存款31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