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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223号

申请执行人杨静与被执行人王锡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杨静,女,汉族,1967年9月出生。被执行人王锡钢,男,汉族,1968年7月出生。申请执行人杨静与被执行人王锡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六沿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王锡钢给付申请执行人杨静人民币17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对被执行人王锡钢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2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柏 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