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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1659号

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20-08-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659号

原告:周某,女,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岩,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

原告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岩,被告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因我与被告婚前未充分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无故殴打我,被告的父母也时常对我冷眼冷语,甚至打骂我。我实在无法忍受这种家庭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朱某辩称:我与原告没有生过气,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牡丹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朱文玉;××××年××月××日生育次女朱玉涵。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年××月××日登记结婚以来,至今已共同生活六年有余,虽说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这也是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所难免的,只要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相互包容,顾念孩子的利益,原、被告双方是能够和好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霍玉山

审 判 员  吉耀华

人民陪审员  黄茂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顺江 来源:百度搜索“”